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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9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各部门、产业园,区各直属单位,各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有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经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9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导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经开区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导则。

  一、审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环保审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项目与园区发展定位、绿色发展需要等相符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环保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进区项目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环保审查应当以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最大程度减少项目对环境影响。

  二、基本要求

  (一)进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选址应符合经开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生态红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须符合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规定。

  (二)进区项目应符合经开区规划产业定位,重点发展食品饮料、机电装备(高端装备、智能家电)、新型电子信息(新型元器件、新型显示等)三大产业,推动纺织服装、新型建材、新材料等产业转型升级,配套发展物流、商务等服务业。

  (三)进区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并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四)进区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引进国外工艺设备的,必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五)利用闲置厂房类项目,需符合经开区关于闲置厂房出租管理规定。

  (六)南蔡乡只能引进适用于环评登记表的工业项目。

  三、负面清单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宿迁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2015年本)》等国家和地方相关产业政策中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落后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生产项目。

  (三)化工、纯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生皮加工)、纯电镀、化肥、染料、农药、电石、焦炭、有色及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水泥、平板玻璃等与开发区规划产业定位不相符、对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

  (四)排放恶臭及“三致”物质的项目。

  (五)新(改、扩)建涉重行业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

  (六)新(扩)建燃烧原(散)煤、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或者直接燃用各种可燃废物的设施和装置。

  (七)行业内已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油漆)、含重金属染料的项目。

  (八)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填埋等项目。

  四、进区项目环评审批所需材料

  (一)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环境影响报告文本及其电子版。

  (二)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通知书或立项批文。

  (四)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现场勘查单。

  (五)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批准(废气中涉及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以及工艺废水排放的项目)。

  (六)公众参与调查表。

  (七)公示相关材料。

  五、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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