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8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宿迁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五、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宿民发﹝2012﹞46号、宿人社发﹝2012﹞135号、宿财发﹝2012﹞38号)精神,决定对其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
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符合国务院(65)国内字第224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已办理定补的老职工。
二、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
从2018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到1494元。此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执行(参照市统计局公布统计资料,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740元)。
三、经费开支渠道
上述人员每年调整生活救济补助费标准后所需经费,仍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区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