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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9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区各部门、产业园,区各直属单位,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国有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9日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营造守法经营、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辖区内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精准扶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园林、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政府公用服务设施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重大工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应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手续,主要涵盖工程施工类项目(以下简称“施工类”)、政府采购类项目(以下简称“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主管职能和责任分工,对国有投资项目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局和监察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决(结)算编制质量、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拨付等环节的监督和检查;财政局加强对采购类、产权交易类等项目操作环节监督检查和行业管理。

  (二)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经发局、政社办、安监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业开发工程及土地利用等监督检查与执法,加强对中标单位的信用考核管理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工程质量、生产安全、造价及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财政局对依法实施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备案管理。推进招标投标与信用评价体系的全面融合,推广实施“商务+技术+信用”、 “商务+信用”评标办法,促进招标投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察审计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活动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筹划、投资机会研究到项目准入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争取,以及属于项目前期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凡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区域控规等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建设时序逐步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时机和选址、功能、内容、规模、融资等进行全面研究。涉及咨询、造价、勘察、设计、财务分析等专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行业中介机构开展研究。凡是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进行社会公示,以听取和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前期工作中涉及的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

  第八条 项目提交决策前程序:

  (一)建立项目前期工作会商会审机制。项目前期工作启动后,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讨论推进意见。

  (二)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专家评估制度。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方案、建设方案、融资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投资估算等前期工作形成成果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评估论证。

  (三)对于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申请区财力安排投资的项目,上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前期工作已完成,并达到预可行性研究深度;
  2.项目前期工作会议参加部门基本形成一致意见;
  3.重大项目相关前期工作成果已通过专家评估。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服务采购,以及项目筹划、调研、评估、论证等相关事项。

  项目实施后,前期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未批项目,前期经费经审计后报管委会核销。

第三章 项目准入管理

  第十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准入管理工作。

  (一)项目准入。原则上施工类项目应提供项目立项、图纸审查意见书、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手续;政府采购类项目应提供政府采购计划等相关手续;产权交易类项目应提供项目转让的批复、产权权属证明、项目出让人的法人证明、项目的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1、立项。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2、图纸审查。施工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须提供经省、市图审中心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或相关审查意见)等;
  3、资金。财政部门出具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到位证明;
  4、招投标方式。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备案审核,包括工程施工类、政府采购类及产权交易类等。

  上述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二) “标前踏勘”。原则上由招标人会同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等单位联合组成现场踏勘小组,在招标之前对拟招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即开工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进行资金拨付,审计部门不得进行审计。

  (三) 报名资格准入。参与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类项目。投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具有相应工程承揽资质资格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工程从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安全员证)(园林绿化项目除外),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2、采购类及产权交易类等。企业应具备项目生产或经营范围,并具有独立订立、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参与以上项目投标的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因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或财产处于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发生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违规用工、拖欠工人工资,以及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的;或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等失信行为尚处于通报或处罚期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以上资格审查具体条件及要求见附件2。

  (四)投标保证金缴纳。区内交易项目,招标人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专有账户,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投标人应在项目开标前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相关证明,缴纳比例为招标控制价的2%;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中标单位建设项目产生税收应及时足额缴入经开区金库。

第四章  项目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区内招标项目(包括施工类、采购类和产权交易类)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发布。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招标项目报名、开评标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投诉及串标、围标等行为进行查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流程。

第五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有账户。

  合同履约完成后凭竣工验收单等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完成之后,中标人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合同签订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订立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和备案,备案须提供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凭证(施工类项目必备)。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步将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推送至区相关行业监管职能部门。

  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及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并应载明履约担保的方式、额度、违约处理措施等方面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审查招标人合同订立与备案时间是否符合规定,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一致。

  未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施工类、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合同签订与备案均遵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六章 合同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的分包或转包。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项目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不得出现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招标人如果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依规通报查处。

  (一)  禁止将承包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将工程主体结构发包给他人,但劳务作业除外;
  3、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招标人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并在施工合同中载明,且招标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二) 禁止将承包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于转包:

  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未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施工类、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均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管理。招标人应依法依规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快速高效如期竣工。

  (一)施工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重点环节:

  1、项目负责人管理。 施工、监理等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须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招标人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批后,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施工机械设备等管理。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应按照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施工单位不按正确方法或操作规程施工,以及使用不合要求的建材,特别是使用不合格钢材、商品混凝土、材料、设备、半成品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招标人应要求其立即返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节点工期的,当期不拨付工程进度款,明确约定连续两个节点工期超过控制比例的处理方式以及终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总工期超出合同工期的赔偿额度。

  3、监理单位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履行监理义务,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的,除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服务)参数、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等进行严格控制和核验。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管理。招标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使用功能等问题确需对建设项目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设计变更的相关条件和审批程序详见附件3。

  对擅自超预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招标人承担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人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招标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支付超标部分设计费用。

  设计变更主要指施工类项目,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变更一般为产品数量变更,变更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参照施工类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的管理。 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报送监察审计局审计。

  1、施工类。项目完工后,招标人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完工验收合格后,申请建设、规划、安监、消防、城管、环保等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并在6个月内整改完善并整理归档;同时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2、采购类、产权交易类。货物安装调试(服务项目移交)后,招标人牵头会同设计、中标人、综合执法局、财政等相关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按程序进行综合验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善和整理归档,同时按规定程序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

  限额超过10万元(含)项目,原则上实行必审制度;限额超过2000万元(含)项目,原则上实行跟踪审计,由招标人报管委会批准后,委托监察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未经审计项目不得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3、招标人应采取措施控制送审金额的准确性,在制定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约定相关处罚条款。工程最终审计核减率超出工程送审金额10%(含)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计费按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中介机构执行费率标准计取。上述需由中标人承担的审计费在工程审计报告中列明,由招标人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行业监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范,切实加强行业监管和执法联动,健全制度并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工程顺利快速推进。实行常规检查和随机抽查结合,每月随机检查不少于20%的所负责项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查处并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建设局应切实加强对报监施工类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重点环节进行抽检,加强施工现场的扬尘管控等环保措施等监管;财政局应加强对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供货参数、技术规格、数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进行检查等监管;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货物(产品)质量的抽检等监管;城管分局应加强渣土关联项目等监管;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应加强重点或重大公共安全施工项目等监管;规划分局应加强项目规划审批和验收方面等监管;国土分局应优化土地供应等;环保分局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等监管。

  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行业监管职能和规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国有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信用管理联动机制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建立项目履约信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档案,实行齐抓共管,联动惩戒,共同加强项目履约信用监督管理。

  (一)履约评价机制。招标人应严格履行实施项目是否按合同履约的主体责任,对中标人履约过程实施履约评价。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合同条款内容及要求,对照招标、投标文件规定,对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履约评价情况及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健全履约诚信档案。

  原则上,每个项目完工后3日内,招标人应将履约评价表报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见附件4。

  1、施工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中标人(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项目负责人出勤出工、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监理质量、变更、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等)。
  2、采购类、产权交易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中标人(承包人)供货项目参数、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交货期和维保服务等方面。
  3、服务类项目。履约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备案、中标人(承包人)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及保密工作等方面。

  (二)通报与查处机制。招标人对中标人履约出现一票否决或不良及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介入项目履约事务监管,发现中标人不良或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送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通报或查处;原则上每月5日前汇总,实行零报告制度。

  建设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经发局、监察审计局、政社办、安监局、城管分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环保分局、消防大队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同履约的行业监管,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中标人合同违约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联合会办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流转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通报信息;对项目履约评价情况进行汇总,对相关不良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会办;原则上每季度会办一次,特殊事项可以临时召开会办会。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及运用。投标人在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存在履约评价表中的一票否决、履约评价低于60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访集访事件等失信行为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及时在区门户网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年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其投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事项依照《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区项目环保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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