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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2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作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参与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项目,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二条  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配套支持、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银行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省、市、区、合作银行另行约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苏科贷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确定合作银行;与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确定苏科贷项目年度支持方向与重点;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苏科贷申报企业备案过程中的组织工作;上报苏科贷备案材料;拨付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做好苏科贷立项审核、不良贷款补偿和考核通报工作。年度风险补偿事项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报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三章   贷款支持对象

  第五条 苏科贷仅支持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入库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开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科技服务业及模式创新企业,具备科技服务相关资质证书、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或服务标准、拥有支撑其科技服务或模式创新的技术诀窍等,即可满足入库条件;
  (三)上一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四)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上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及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可直接入库。

  第六条  苏科贷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我区“2+1”产业内(智能家电、光电、食品饮料)企业;
  (二)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内的企业;
  (三)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四)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五)在区级及以上科技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
  (六)众创空间内科技创新能力强的企业。

  第七条 苏科贷主要用于扶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报流程

  第八条  企业入库。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加入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并对企业申请入库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资质条件进行审核把关,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汇总统一推荐入库。入库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软件著作权;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职工花名册和研发人员名单;
  (六)入库企业对入库申请、项目申报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诺书。

  第九条  初审。经济发展局对申报苏科贷企业的项目材料格式及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材料进行初审。合作银行独立对申请苏科贷贷款企业的财务、经营等情况开展风险审核评估,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现场考察。成立考察组,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合作银行相关人员组成,对合作银行提出初审意见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合作银行将考察结果形成书面意见。现场考察内容包括:企业是否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所申报项目进展及运行状况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成立评审组,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及科技金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合作银行提出的审议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会商、评审。经济发展局将评审结果形成汇总表,评审组成员签字后存档,经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备案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办理房产抵押和放款等手续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贷后监管。合作银行负责苏科贷贷后监管工作。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时还贷的,合作银行应在还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并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二)企业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合作银行书面告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进行核实,上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会同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终止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无法正常还贷等情况的,合作银行书面告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核实后,上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会同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共同终止项目,并取消续贷资格。

  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企业贷款到期由合作银行负责收回。

  第十五条  贷款追偿。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全部本金的,合作银行负责追偿,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处理和相关诉讼准备,书面告知经济发展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对贷款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

  (一)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银行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向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核实后,对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对不良贷款补偿进行审查,将审查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四)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批示意见办理相关补偿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追偿资金分配方案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因合作银行工作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监管不到位导致贷款发生不良的,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经费按照上一年度发放贷款额的1‰安排,所需资金从经开区风险补偿资金池利息中列支。经费主要用于与苏科贷业务相关的项目考察评审、银企对接洽谈会、业务培训、绩效考核等。

  第十九条  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在苏科贷入库、初审、现场考察及评审等各项工作中,经济发展局、财政和合作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免于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参照省绩效评估办法,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定期对苏科贷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提高风险容忍度。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贷款年损失率,逐步提高区风险补偿资金容忍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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