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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性联合评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0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各招商服务局,各产业园,各乡(社区)政府(管理办),区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各国有公司: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宿发〔2017〕15号)精神,解决投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环节多、耗时长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区建成区范围内试行投资建设项目区域性联合评价,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投资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效率,由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文物保护、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节能、安全、社会稳定等实施区域性联合评价,入园项目享受评价成果,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为项目落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在建成区内进行集中评价,各部门根据职能自行开展区域评估评审工作。
  (二)成果共享。建成区内新投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单独专项评估评审,共享区域的专项评估评审成果。
  (三)有效时限。区域性联合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项目成果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相关内容

  (一)区域评价内容。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文物保护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节能评审、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经各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区域规划管理要求,在管理要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的单个建设项目不再编制以上项目专项评估评审报告。
  (二)区域评价职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区域性联合评价项目申报工作,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区域投资建设项目报告书,经专家评审后,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分局负责,文物保护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评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节能评审由经济发展局负责。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政审批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整合具备评估评审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等级、信用档案等数据,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资源库,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从库中随机抽取中介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专家资源,建立统一的综合评估评审专家库。各职能部门评估评审从评估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无法满足专业要求的,可从上级职能部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服务合同、超时办结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不诚信执业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清除出资源库,并将其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开。
  (四)评价成果运用。形成的各区域性联合评价成果由行政审批局统一管理使用,设立窗口负责有关信息的统一咨询和服务,及时高效解答企业的有关疑问,并提供企业所需区域评价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区域性联合评价是市政府在我区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任务落实。行政审批局要切实承担行政改革措施的总体推进和协调,负责建立评估评审事项目录清单和管理办法,明确评估评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提交材料、评估评审流程等要素,彰显工作成效。
  (二)经费保障。管委会将区域性联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列入基础性工作,给予资金支持,相关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支付。
  (三)督查推进。各职能部门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区域评价工作,并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区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及成果运用和效果的督查,确保区域性联合评价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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