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关于印发《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06    来源: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省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审代办”,是指项目单位在未取得用地前,由项目代办员代理项目单位预先申报相关报批材料,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或部门(以下称“许可部门”),依法对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并达到法定条件后,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确定的重点投资、科技创新和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预审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委托、提前介入。项目单位自愿与代办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后,许可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前介入进行项目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信息共享、平行推进。依托政务管理平台,对建设项目基础材料一次录入,审批要素多家共享,审批手续同步办理,切实解决各审批事项互为前置、互相制约等问题。

  统筹协调、垂直衔接。在预审过程中碰到无权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参加会商会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依法许可、及时转换。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后,许可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正式批复,并及时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许可文件。

  全程代办、免费服务。对符合预审投资建设项目,在审批环节实施全程代办,对项目单位实行免费服务。

  第五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建设项目预审代办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各部门联动审批,确保预审代办事项按时限办结。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六条 预审代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主体确立阶段所涉及的注册登记、行业准入等各类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二)项目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等五个阶段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具备预审代办服务条件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实施流程

  第七条 项目单位向行政审批局代办中心提出预审代办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八条 区代办中心将项目单位基本信息,上报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组织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许可部门分别对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规划开展联合审查,作为项目是否进入预审的必经程序。

  第九条 项目进入预审程序后,区代办中心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一名代办员负责项目审批的全程代办。

  第十条 代办员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特性等实际情况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推进计划,个性化定制实施流程,预估全流程办结时限。

  第十一条 代办员协助项目单位按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上报相关审批单位及处室。

  第十二条 各许可部门视同该项目单位已取得土地,对申报材料开展实质性预审,并出具预审意见。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原则上出具不加盖公章的正式行政许可文件。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作为其他许可部门预审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评估评审的依据。

  第十五条 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代办员应当及时向各许可部门进行材料补正,项目单位依法交纳各项规费。

  第十六条 根据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许可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正式批复,并及时将预审意见转换为正式许可文件。

  第十七条 许可权限在市级或以上层面,由代办中心按照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

  第十八条 实施预审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

  (一)项目与现行法规相冲突,不具备办理条件的;
  (二)项目单位因合理要求需要终止预审代办程序的;
  (三)由于项目单位不配合、不主动或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预审代办无法进行的。

  第十九条 在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后,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

  (一)土地使用权不能登记的;
  (二)项目建设地点或用地范围发生变更的;
  (三)项目主要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或总投资发生重大变更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已发生调整,且不具备按原规定条件执行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推进预审代办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落实改革任务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等情形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一条 许可部门在实施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无故不认可预审意见,严重影响预审工作进度的;
  (二)未按要求出具预审意见,或未按规定时限及时转换正式许可文件的;
  (三)相互推诿扯皮、指导配合不力,损害项目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具体细化,梳理预审事项,制定预审清单,延伸预审代办链条,逐步建立覆盖市场准入、投资建设、权证办理等事项的预审服务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在推进“预审”过程中,按照省委省政府“3550”要求,大力推进“三多四联”、不见面审批(服务)等改革措施,力争实现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将投资建设项目预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关于试行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性联合评价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